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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在职职工第四期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9/06/04 10:18:04


关于开展在职职工第四期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

 

全体教职员:

   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和省委、省政府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和救助机制、帮扶困难职工等决策部署,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,根据《福建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关于做好在榕直属学校(单位)在职职工第四期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》(闽教科文卫体工〔201916 号)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1、参加对象

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为: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(含各种用工形式的在职职工)。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,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,不作为参加对象。原则上,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数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80%

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少于一年,以及不能提供最近3个月工资在册名单者,不予参加。

2、报名时间和程序

    第四期医疗互助活动报名时间为019524日—2019624日;由基层工会以团体名义向福建省职工服务中心报名,不受理个人报名。

3、缴费标准

每人150元(互助金缴纳标准与前三期相同,因本期周期延长到一年半,故互助金按1.5个周期缴纳(100×1.5=150元)。

4经费筹集和缴纳

参加本次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干部职工按每人 150元筹集缴纳互助金;经原连江校区和马尾校区工会委员讨论并表决通过:参加互助活动的教职工由学校工会按每人 30 元标准给予补助,职工个人支付120元;教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将由财务处统一从个人工资中扣缴。

互助金缴款后不退款,期满不返还。

5、活动期限和权利

    本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期限为一年半,自201971日零时起至2020123124时止。

对未连续参加本活动的单位职工,实行60天免责期。

在医疗互助活动有效期内,参加活动的职工享有《实施办法》规定的各项补助。在有效期内退休、调动的,其补助权益不受影响,直至期满为止。

6、补助项目和标准

   补助项目、补助标准、补助金申请与发放等,按闽工办〔201925号文件执行;各档补助的最高限额,按闽工办〔201925号文件规定的1.5倍执行。

7、补助的申请和发放

补助金的申请由基层工会为主负责,由职工服务中心统一受理,具体手续可由职工本人直接办理,也可由所在基层工会指定专人代办。

补助金的申请一般应在患病职工出院后的 60 日内提出,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出申请的,应在 90 日内说明原因并明确具体申请时间,经所在单位工会证明后提出书面报备。

申请补助金应提供材料详见《实施办法》的相关规定。

请各单位做好参加第四期医疗互助活动教职工登记申报工作(如不参与活动人员需本人签字确认)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数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80%,并于2019613前,将申报人员花名册电子版发到邮箱:8121665@qq.com,纸质版交到连江校区明德楼工会办公室李玲老师处,联系电话13655097781

特此通知,望相互转告!    

附:第四期医疗互助人员申报花名册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校工会

2019.6.3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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